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于12月4日正式启动。45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将在网上进行展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此次活动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具体承办,通过对全国法院2023年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选出了起到较强示范引领作用、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有积极意义的45件案件。
硚口法院审理的程某诉武汉胡某红肉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入选了此次参选案件。
案情简介及推荐理由
案情简介
武汉胡某红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某红公司)自2004年起加工香肠,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胡某红”商标注册,核定适用加工过的肉、香肠、肉块等。2021年12月10日,程某通过微信向胡某红公司订购香肠30份,付款7100元。该公司应程某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简易塑封及礼盒包装。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某红手工香肠”,标明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2021年12月11日,程某从胡某红公司处取走订购的香肠。后程某以购买的香肠系“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被拒后,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行政机关认为本案香肠为食品现场制售,并非食品生产环节,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胡某红公司属合法经营,不予立案。程某遂以胡某红公司未在香肠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其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程某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引导消费者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该规定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定条件,同时就标签瑕疵作出了但书规定,避免有关主体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照该规定,明确案涉香肠属于现制现售食品,在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下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其存在的问题参照预包装食品包装规则可认定为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并无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故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获社会广泛关注,恰逢年末重要节日到来,其裁判结果有助于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强化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避免滥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经营者负累、僵化市场,对推动传统节日食品市场规范经营、助力小微企业主体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截止到12月24日。每次投票最多选十个案件,也可以自己推荐心中的重大典型案件,在备选栏填写案件名称、审理法院。
① 点击本文章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投票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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