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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讲啦!这个普法专题讲座干货满满

2025-03-04 17:35 区人资局  

近日,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在汉正街道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旨在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遵法守法意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汉正街区域商协会代表6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现场,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庄克纵老师详细地为参训学员进行了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从典型案例入手,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案 例 小 科 普

A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欲招聘权某入职,并于2013年12月28日向权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体检通知书》和《报到通知书》。权某按照上述各项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与原用人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权某按照规定时间前往A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不予录用。权某遂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新区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该案,权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A公司已经向权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其后才进行了背景调查,调查仅通过电话进行,且未对调查情况与权某本人陈述之差异听取过权某的意见,而直接决定不予录用,此行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针对A公司辩称权某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的意见,法院认为,个人在求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存在恶意隐瞒、无中生有、虚假陈述等误导招录单位的情况,其中,特别是工作经历、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基本信息的陈述应当真实。

本案中,根据法院调查情况,权某对个人工作经历、工作性质、收入金额等基本内容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吻合的,至于其中个别次要信息及细节性描述与实际情况的出入,并不当然影响招聘单位的录用决定。被告A公司在已经向原告权某发放录用通知的情况下,又以原告陈述与实际不符为由拒绝录用原告,且未对不录用权某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被告A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应对由此给权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权某主张被告赔偿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损失、体检费及交通费。关于工资收入损失,一审法院对于权某所主张的9000元/月的赔偿标准予以支持,赔偿期限以3个月为宜。关于体检费38元,权某提供了体检费发票,虽然A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虽然权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但权某存在为签约至A公司面试及至医院体检等事实,确有此项合理费用的支出,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损失为500元。

普法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现场气氛热烈,学员们踊跃提问,咨询各类问题。部分学员结合自身实际,请庄老师答疑解惑。庄老师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并以解题的形式,引导学员们一步步掌握如何规范化进行经营管理。学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对提升自身劳动人事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劳动人事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们将把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规避此类风险。

下一步,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将继续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延伸普法半径,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日,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在汉正街道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旨在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遵法守法意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汉正街区域商协会代表6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现场,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庄克纵老师详细地为参训学员进行了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从典型案例入手,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案 例 小 科 普

A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欲招聘权某入职,并于2013年12月28日向权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体检通知书》和《报到通知书》。权某按照上述各项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与原用人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权某按照规定时间前往A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不予录用。权某遂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新区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该案,权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A公司已经向权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其后才进行了背景调查,调查仅通过电话进行,且未对调查情况与权某本人陈述之差异听取过权某的意见,而直接决定不予录用,此行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针对A公司辩称权某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的意见,法院认为,个人在求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存在恶意隐瞒、无中生有、虚假陈述等误导招录单位的情况,其中,特别是工作经历、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基本信息的陈述应当真实。

本案中,根据法院调查情况,权某对个人工作经历、工作性质、收入金额等基本内容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吻合的,至于其中个别次要信息及细节性描述与实际情况的出入,并不当然影响招聘单位的录用决定。被告A公司在已经向原告权某发放录用通知的情况下,又以原告陈述与实际不符为由拒绝录用原告,且未对不录用权某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被告A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应对由此给权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权某主张被告赔偿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损失、体检费及交通费。关于工资收入损失,一审法院对于权某所主张的9000元/月的赔偿标准予以支持,赔偿期限以3个月为宜。关于体检费38元,权某提供了体检费发票,虽然A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推翻,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虽然权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但权某存在为签约至A公司面试及至医院体检等事实,确有此项合理费用的支出,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损失为500元。

普法小贴士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现场气氛热烈,学员们踊跃提问,咨询各类问题。部分学员结合自身实际,请庄老师答疑解惑。庄老师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并以解题的形式,引导学员们一步步掌握如何规范化进行经营管理。学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对提升自身劳动人事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劳动人事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们将把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规避此类风险。

下一步,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将继续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延伸普法半径,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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