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快递包裹出现一些问题
购物消费遇上霸王条款
……
遇到这些情况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守护安全,畅通消费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看硚口普法春风化丝雨
维权意识入人心
3月12日,硚口区在常码头汽配用品市场举行“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年主题“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护航企业健康成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活动现场连连看
全心“权益”都“维”你
聆听这波好声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玉红:
○对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更好维护辖区群众合法利益。
○严格督办、转办和处理12315、市长专线、区公服平台、城市留言板等各类诉求举报办件,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必有应”。
○进一步多渠道推进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使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形成良好性互动。
海天常码头汽配用品协会会长刘杰、常码头汽配用品市场总经理刘明建、中国银行硚口支行行长唐伟、长丰市场监管所所长童军先后上台,宣传消费者维权、金融防诈等知识,展示行业自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建设成果,倡导消费者文明理性消费、商家合法经营。
有奖问答环节点燃现场气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应知应会基本常识、消费者维权途径……问答题目满是干货,观众们纷纷举手、踊跃参与,让消费者权益小知识入脑又入心。
现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商家、厂家展示如何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小技巧,并为经营者提供协助指导企业年报的服务,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处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最具人气的环节
当属“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3·15”微讲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科、法规科负责人和武汉广播电视台主持人面对直播镜头,与网友在线交流。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增长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微讲堂活动在见微、微博、百度等平台同步直播,吸引3万余人次观看。
回顾直播中的案例分析
收好这份消费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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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市民王女士反映,其在某商圈的早教中心支付23800元培训费,2020年因疫情影响,早教课程没法正常上,想退费。
法律依据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8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消费提示
○养成理性的消费观。消费者追求高折扣、享受高品质的心理可以理解,但要把握一个度,适可而止。如案例中王女士一次交纳2万多元的培训费,风险可能就比较高了,而且经营者已经涉嫌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其他领域的消费者也可以借鉴3个月左右这个尺度,把预付费额度控制在合理范围。
tips:《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选择低风险预付卡。在预付费消费前,消费者首先要考察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产品的售后服务等,选择信用良好、规模经营的经营者,以最大限度保证资金安全。
○保存好相关证据。办理预付卡时,尽量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保存好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案例二
市民张先生是一名舞蹈爱好者,他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一款可以治疗腰部痛疼的保健腰带,于是通过厂家留下的购物热线下了单。几天后快递员送货上门,他货到付款2000元。但快递员走后,他觉得腰带不值这个价格,想退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消费提示
合理克制网络购物的冲动、选择信誉良好的店铺、重视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案例三
市民在某汽车用品商行购买两条轮胎,共花费了1850元,质保期一年,一个月后轮胎起包,找商家协商,商家不处理,后投诉12315要求商家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拼图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不止“315”
更有“365”
让商品服务质量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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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品质生活越来越舒心
硚口,一直在路上